关于曲书杰诉力容新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118-1、50118-2号)裁决书的公告
力容新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曲书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118-1、50118-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118-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欠付工资总额的30%即26263.53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工资11196.2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376.6元。以上第1-3项合计55836.39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50118-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欠付工资总额的40%即35018.05元;2.准许申请人撤回第2、3项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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