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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丽媛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387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宋丽媛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387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宋丽媛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387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丽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4]第0387号》。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95.1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623.3元、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冬季采暖补贴520元;4.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人应予以配合;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第2项-第3项合计9838.4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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