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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长托诉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692-1、1692-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长托诉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692-1、1692-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长托诉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692-1、1692-2号)裁决书的公告
张长托:
本委受理的你诉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692-1、1692-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692-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692-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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