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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振宁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965-1、1965-2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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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赵振宁诉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965-1、1965-2号)裁决书的公告

    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振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1965-11965-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196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振宁支202171日至2023630日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78

    以上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196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振宁支付202261日至20231031日的劳动报酬60086.972.被申请人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振宁支付202381日至202310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500元;3.被申请人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振宁支付202171日至20231031日的冬季采暖补贴1040元;4.被申请人天津自贸乾程泰锋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振宁支付202171日至20231031日的防暑降温费2457.5元。以上第1-4项,合计92084.47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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