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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海勇诉葫芦岛宏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744-1号、[2023]第1744-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海勇诉葫芦岛宏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744-1号、[2023]第1744-2号)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张海勇诉葫芦岛宏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744-1号、[2023]第1744-2号)裁决书的公告
葫芦岛宏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海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744-1号、[2023]第1744-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744-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4月9日工资11820元,被申请人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74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6月30日误工费10000元的仲裁申请。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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