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国强诉通辽包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43-1号、1443-2号)裁决书的公告
通辽包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国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43-1号、1443-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43-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16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434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956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1-3项共计88406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1443-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0228元。
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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