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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优优诉行轩(天津)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3]第50105号)仲裁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刘优优诉行轩(天津)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3]第50105号)仲裁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刘优优诉行轩(天津)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保劳人仲定字[2023]第50105号)仲裁决定书的公告
行轩(天津)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优优诉行轩(天津)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津保劳人仲定字[2023]第50105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3年5月8日,申诉人经仲裁庭通知,未按时到庭参加仲裁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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