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消除行业安全隐患,根据市级部门推送的《关于推送未按规定审验和停运状态货运车辆信息的函》,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实,部分车辆行驶证注销或转出,但《道路运输证》仍处于在册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车辆行驶证已注销或转出的,其《道路运输证》应一并予以注销。现决定对附件所列共296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依法予以注销。
一、注销对象
本次拟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行驶证已注销的营运货车,具体车辆明细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关经营者应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所持已被注销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我局。逾期不交回的,证件自行作废,相关法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三、异议处理
如相关经营者对本次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方式:张宏宇 022-66619873
四、公示期限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示。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明细表
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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