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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6-01-22      来源:保税区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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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天津港保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天津港保税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按照党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属地、属事情况,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2)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金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加强监测,预防为主。运用科技手段,加强监测预警,加强风险预警;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应对。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需要本区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保税区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成立天津港保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保税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金融管理工作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财政局、办公室、党建工作部、发改局、工信局、国资局、属地派出所相关负责人组成。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示,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启动和终止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配合上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承办保税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保税区指挥部下设天津港保税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保税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2 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保税区党委、管委会和保税区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5)负责本区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6)完成保税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财政局:落实保税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担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市、新区领导小组要求,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执行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并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管委会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上级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管委会要求,报请上级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办公室:依据《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现场情况,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涉稳风险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配合保税区指挥部处置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通过“滨海阳光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及时转办交办金融相关类信访事项;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信访领域(含金融)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协调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党建工作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发改局: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工信局: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处理中的信息安全保障和公众移动通信电力保障。

    国资局:做好因区管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辖区派出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调查;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财政局对接上级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获取金融风险监测信息;做好行业部门、群众举报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对异常数据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结合本区监管实际,重点监测本区内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等)业务活动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对可能造成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

    财政局、办公室、党建工作部、公安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保税区指挥部报告。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财政局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监测情况,对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通报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

    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信息共享交流会,沟通各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潜在风险因素,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本区风险研判报告。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保税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具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保税区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保税区指挥部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保税区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财政局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向相应的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管委会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发生在重点区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本区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3.1 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保税区指挥部在新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2 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保税区指挥部在新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3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保税区指挥部在新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三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4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报新区领导小组综合评估,经管委会批准启动四级响应。保税区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

    保税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保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保税区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总体处置方案,报保税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专业处置组:由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信息宣传组:由党建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治安维护组:由辖区派出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应急保障组:由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工信局主要负责信息安全保障和公众移动通信电力保障;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财政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专家咨询组:由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财政局、专业机构和金融专家参加,必要时请市委金融办、市证监局、新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 处置措施

    4.5.1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4.5.2 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事发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4.5.3 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5.4 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5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辖区派出所应依法调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并及时上报滨海新区公安局,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指挥调度、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建工作部会同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党建工作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党建工作部通报相关情况。

    4.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管委会或保税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8 后期处置

    在保税区党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由保税区指挥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新区领导小组。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由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新区领导小组。

    5 应急保障

    5.1 设施保障

    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

    5.2 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党委、管委会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财政预备费。

    各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5.3 培训宣教

    财政局应当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 应急演练

    财政局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兴农贷款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保税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2.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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