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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5-12-16      来源:保税区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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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实际,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控制天津港保税区(简称“保税区”)供水系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保税区法定机构改革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港保税区法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本市和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天津港保税区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施救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税区范围内发生的由保税区负责处置的或发生在周边地区、需由保税区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后期处置工作,配合滨海新区、天津市开展保税区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分类分级

    1.5.1事件分类

    天津港保税区供水系统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主要类型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或由于传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供水水质受到影响;

    (2)地震、内涝、海潮等导致输水管道受损、断裂,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或由于战争、恐怖袭击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泵站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3)输配电、泵房构筑物等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等事故,导致泵站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4)受极端天气影响(如雨雪冰冻等),供水系统整体或部分发生故障,输配水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因灾害影响,无法向城市正常供水。

    1.5.2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保税区设立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简称“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保税区分管水务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城环局局长担任。

    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开展保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滨海新区、天津市开展保税区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建立会议制度,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具体设在城市环境管理局(简称:“城环局”),城环局局长兼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要负责供水突发事件预案编制、修订与演练等日常工作。贯彻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承担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检查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城市环境管理局、管委会办公室、党建工作部、新材料产业园发展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港保税区管理局、航空物流区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应急管理局、武警执勤十七中队、公安滨海分局交警支队空港交警大队、海港交警大队、新港路交警大队,航空路派出所、环河北路派出所、临港派出所、京门大道派出所、东沽派出所、高沙岭派出所、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

    城市环境管理局:承担应急办职责,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和督导各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

    管委会办公室: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协调属地派出所、武警根据不同类别、级别事件,做好现场控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党建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新材料产业园发展局:负责协助开展新材料产业园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商务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商业用户配合做好应急供水平衡方案的实施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海港保税区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海港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航空物流区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航空物流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口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公司,做好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等工作,保障通讯、网络畅通。

    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相应资金的落实、并监督使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工伤、工亡的认定工作。

    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联合交警大队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所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抢修方案,保证交通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社会事业发展局: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开展救灾捐赠相关工作等。

    应急管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港保税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气象专业部门开展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接收和转发内涝、海潮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安排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天气防范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武警执勤十七中队: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

    环河北路派出所、航空路派出所、京门大道派出所、临港派出所、东沽派出所、高沙岭派出所:负责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火灾控制与扑救。

    公安滨海分局交警支队空港交警大队、海港交警大队、新港路交警大队: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现场统一部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应急救援小组组长。现场指挥部根据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职责包括:

    (1)统一组织现场相关部门和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2)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应急处置对策和措施;

    (3)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及时向应急办、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

    2.5应急救援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人员疏散组、治安维护组、交通疏导组、医疗卫生组、物资保障组、环境监测组、信息发布组。应急救援小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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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社区应急组织

    社会事业发展局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社区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工作。

    2.7供水单位

    2.7.1供水公司

    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7.2二次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供水公司负责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供水公司设置了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形成预警分析报告,及时报告应急办。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天津港保税区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水务局报告。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水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保税区相关部门负责协同供水企业向相关用户传达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预警发布和解除、调整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

    3.2.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部门、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关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3)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5)加强突发事件周边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排水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6)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对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7)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水务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是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办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办是向供水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对于已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办应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及时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报后20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迟于接报后40分钟。若突发事件涉及其他地区时,在上报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涉及区域的相关部门。

    对于虽达不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有进一步恶化、扩大趋势的事件信息,各单位也须按信息报告有关要求第一时间向应急办报告。

    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急办要第一时间向上级单位报告。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1)供水水源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办应及时组织供水单位等相关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应急水源的应对措施。

    (2)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全力营救、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标明危险区域,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3)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组织做好居民引导工作,避免发生群众性事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及时将受事件影响的重要信息向应急办报告。

    (4)应急办及时将汇总的各方面信息报告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影响范围和程度通知应急、公安、防疫、卫生、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组织调度有关单位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并将事件最新情况向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报告。

    (5)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适时决定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确定响应等级、集结地点等事项,组织应急联动处置。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集结地点。

    (6)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第一时间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7)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要确保现场应急处置信息畅通,为应急会商、决策提供信息保障。对于超出保税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4.3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1)保税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构成一般及以上事件;

    (2)滨海新区应急指挥机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已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的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区内 60%及以上的用户无水,24 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程序: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保税区I级应急响应,总指挥下达应急预案启动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到现场指挥,协调、调度保税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

    如滨海新区、天津市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后,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件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级单位的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执行上级单位的处置决定。

    II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的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区内 10%及以上的用户无水,24 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 9 项常规检测指标严重超标。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 50 人以下的。

    程序: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保税区II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处置参照Ⅰ级应急响应执行,由副指挥或办公室主任到现场指挥。

    III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供水加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供水管道等发生故障,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片区无压、无水,24 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保税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由保税区城环局相关部门会同属地社区居委会及相关供水单位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城环局负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并将处置结果报告应急办。

    4.4处置措施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反应,准确判断事件性质,应急处置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事态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1)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

    (2)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3)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应急办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4)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迅速组织抢修队伍赴事故(故障)现场或管道损坏现场执行关闸止水及抢修程序,尽快恢复供水;

    (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6)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7)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水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保证重要建筑和居民的必须供水及其他必要措施;

    (8)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有关部门应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0)现场警戒:确定危险目标和区域,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迅速设立隔离区(带),围绕突发事件发生地点,由内及外拉设封锁线,设置警戒区。在封锁线上设置警戒标志,设置警戒人员。禁止未被允许的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维护现场治安;

    (11)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

    (12)交通管制: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车辆分流。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抢险救援车辆、设备、人员顺利进入现场;

    (13)医疗救护: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并及时转送医院进行救治。对现场救援人员进行医学监护;

    (1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响应升级

    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将要或已经超出保税区应急处置能力时,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请求上级单位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上级单位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时,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4.6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及滨海新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实施,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4.7应急结束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滨海新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以下事件由保税区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宣布后,在供水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保税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调查与评估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保税区管委会负责一般以下供水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配合上级单位做好一般及以上供水事件的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级单位。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办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力量,统筹、调配辖区内的应急队伍建设。

    (1)保税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公安、医疗等专业救援力量组成,承担保税区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

    (2)由应急办牵头组建保税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处置能力的专业供水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统一接受供水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用。

    (3)供水单位应加强自身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建具有一定应急处置能力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和应急增援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纳入保税区应急救援保障队伍体系。

    6.2应急物资保障

    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应急办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6.3资金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财政局应做好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6.4医疗卫生保障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医疗救治网络,建立应急信息报送与协调联动机制,掌握医疗资源分布和救治能力,根据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等不同环节需求,及时调度、协调医疗资源组织救护。

    6.5治安保障

    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属地派出所、武警根据不同类别、级别事件,拟订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迅速在事发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处置区和警戒哨,疏散救助群众、做好现场控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通信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口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公司,做好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等工作,保障通讯、网络畅通。

    应急办负责保税区相关部门、企业以及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建立完整的应急通讯录。

    6.7公共设施保障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8交通运输保障

    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组织建立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方案,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保证所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并负责划定运输路线,联合交警大队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

    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抢修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等有关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6.9科技保障

    城环局应加强与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天津监测站、滨海监测站,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天津市滨水水质检测中心、天津市港源水质监测有限公司联系。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7.责任与奖惩

    7.1责任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

    7.2奖惩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

    (2)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

    (3)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

    (4)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

    (5)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

    (6)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的演练和修订

    结合保税区供水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供水单位定期组织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应急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应急办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各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8.3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评审通过,由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批准发布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审备案。

    8.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8.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办负责解释,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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