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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复议工作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2-29
来源: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复议工作指南
权利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
法定办理时限 | 受理时限: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理时限:简易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批准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审理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上述三日、五日、七日均为工作日)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
申请材料 |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地址)、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送达 |
办理结果 |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
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22-84906155 (接听电话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夏季“伏天”接听电话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国家法定休假日不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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