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聚集发展,规范企业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全面处置固体废物,做好全流程监管可控,我局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和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
联系电话:022—84906927;
邮箱zb@adm.tjftz.gov.cn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高质量发展,促进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聚集发展,规范企业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开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管理,依法全面处置固体废物,做好全流程监管可控,现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和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处置监管规定。
第一条 本处置监管规定适用于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试点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参与上述企业产生固体废物处置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及其在生产、维修、运输和处置过程等的固体废物。
第二条 试点企业取得试点资质后,须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属地海关报关固体废物处置方案以及处置企业信息。上述信息须与试点企业申请试点方案所列一致。
第三条 试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化学品,须安排专人,实施分类和账册管理。本规定仅适用于对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监管。
第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试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依法依规运送出区,在完成核销手续后,须第一时间将上述全部信息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外试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依法依规转交处置企业后,须第一时间将上述全部信息呈报属地海关备案。
第六条 上述两款中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待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别、名称、数量、重量、材质、处置企业和运输企业等信息。
第七条 建立保税维修和再制造固体废物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负责召集属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和海关等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解决问题和积极推动固体废物处置和监管电子信息平台建设。
第八条 本处置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工作局系此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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