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和应对机制,全面提高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天津市生产安全条例》、《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要求,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保税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保税区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超出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应急处置能力,需由保税区负责处置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指导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本辖区职能部门生产安全相关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应急预案体系如下图所示。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建立健全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企业为先期应急救援力量、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在上级政府部门和保税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保税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上下应急联动机制,提升保税区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3)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规范预防、预警工作程序,做好危险源监控、应急培训、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中的作用。
1.6事故分级及预案启动条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
(1)辖区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辖区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涉事单位应急处置能力,需要保税区管委会协调处置时。
(3)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4)威胁重要设施、目标、场所且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企业控制、协调能力的。
(6)事故影响跨行政分区及需要多个行业或部门进行救援的。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要场所、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注:发生事故的等级只是初步判断等级,不等同于事故结果定级。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保税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是保税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保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委做为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本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急委(应急指挥部)由主任(总指挥)、副主任(副总指挥)、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行业分管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应急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由应急委、保税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应急委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委应组织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小组、专家组、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力量等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队伍,以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应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保税区各部门、天保控股公司有关主要负责同志、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主要负责同志、担负突发事故防范处置的消防、公安、交警、派出所及驻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应急办由三个部门组成,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社发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社会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管理办公室(专项应急办)设在应急局。
专项应急办是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指挥机构,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和现场人员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应急委(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委主任:总指挥
应急委副主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应急局、管委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社发局、城环局、商务局、市场局、发改局、规建局、临港口岸局、海港管理局、物流区管理局、财政局、人社局、科工局、总工会、服务中心、社区办、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交警保税区大队、交警空港大队、交警新港路大队、环河北路派出所、航空路派出所、京门大道派出所、临港派出所、天津市沿海安全保卫总队东沽派出所(以下简称东沽派出所)、高沙岭派出所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需要临时增加)。
应急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保税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保税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指挥部开展保税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2.2专项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专项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起草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汇总、报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结评估工作。
3.组织编制、修订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4.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辅助总指挥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组织调度相关部门落实保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批示,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滨海新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保税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7.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8.随时关注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保税区应急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滨海新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请求支援。
9.建立应急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响应迅速、运转高效。
2.2.3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Ⅲ级、Ⅱ级、Ⅰ级)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和现场人员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任现场总指挥,进行先期处置,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到场后,应移交指挥权。当上级政府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后,保税区移交现场应急指挥权,配合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上级政府部门负责报告事故先期处置情况,同时做好服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员、保税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工作职责,参与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专项应急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后,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和现场人员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职责:
1.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总指挥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由总指挥立即报请滨海新区应急委办公室,请求支援。
2.2.4应急救援小组
应急救援小组成如下表:
序号 | 应急救援小组名称 | 牵头部门 | 成员单位 (配合部门) |
1 | 应急救援组 | 应急局 | 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社发局、市场局、城环局、规建局、发改局、临港口岸局、事故发生单位 |
2 | 医疗救护组 | 社发局 | 总工会、急救中心、相关专业医疗机构 |
3 | 治安保障组 | 办公室 | 环河北路派出所、航空路派出所、京门大道派出所、临港派出所、东沽派出所、高沙岭派出所、事故发生单位、周边相关单位 |
4 | 物资保障组 | 应急局 | 财政局、规建局、市场局、城环局、发改局、商务局、社区办、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 | 环境监测组 | 城环局 | 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事故发生单位 |
6 | 交通运输组 | 规建局 | 交警保税区大队、交警空港大队、交警新港路大队、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7 | 信息发布组 | 办公室 | 应急局、社发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 |
2.2.4.1应急救援组职责
牵头部门:应急局
成员单位: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社发局、市场局、城环局、规建局、发改局、临港口岸局、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
(1)负责提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方案和安全措施。
(2)负责现场受伤、受困人员的搜救。
(3)负责事故现场灭火、堵漏、破拆等抢险作业,控制险情。
(4)负责事故现场的洗消工作。
2.2.4.2医疗救护组职责
牵头部门:社发局
成员单位:总工会、急救中心、相关专业医疗机构
职责:
(1)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救助,及时护送伤者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并根据需要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
(2)在专业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协助专业医疗机构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助。
(3)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4)负责现场救援及疏散人员的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2.2.4.3治安保障组职责
牵头部门:办公室
成员单位:环河北路派出所、航空路派出所、京门大道派出所、临港派出所、东沽派出所、高沙岭派出所、事故发生单位、周边相关单位
职责:
(1)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警报和防护措施,指导相关区域的人员实施疏散及重要物质转移等工作。
(2)引导受污染的人员前往消洗点。
(3)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疏散区进行治安巡逻。
(4)对重要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5)统计事故中受伤及失踪人员情况。
2.2.4.4物资保障组职责
牵头部门:应急局
成员单位:财政局、规建局、市场局、城环局、发改局、商务局、社区办、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职责:
(1)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的供应,并组织车辆运输。
(2)负责组织公用设施的排险和抢修。
(3)负责应急所需燃气、供水、电力、热力及路灯、路桥、排水等公用的保障工作。
(4)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通讯、交通、食宿、医药、防护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2.2.4.5环境监测组职责
牵头部门:城环局
成员单位: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城环局、社发局、应急局、规建局、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指导对事故中的污水和有害液体进行封堵。
(2)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确定人员疏散范围。
(3)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4)协助事故调查组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2.2.4.6交通运输组职责
牵头部门:规建局
成员单位:交警保税区大队、交警空港大队、交警新港路大队、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道路运输保障应急任务。
(2)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运输。
(3)负责调集应急所需运输车辆、特种工程机械和特种工程车辆等,保障车辆调配。
(4)负责协调解决道路运输保障应急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道路运输任务畅通。
2.2.4.7信息发布组职责
牵头部门:办公室
成员单位:应急局、社发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
职责:
(1)负责媒体接待。
(2)负责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采访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3)负责新闻稿、公告、信息发布材料和上报材料的起草、修审工作。
(4)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对外发布信息。
2.2.5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牵头单位:保税区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保税支队中环西路中队、西九道专职消防队、保税支队天保大道中队、保税支队东七道中队、临港消防大队。
职责:负责事故危害区域的侦察、救生、控险、排险、灭火、消洗,尽快控制并消除事故,营救受伤、受困人员。
2.3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状态下,由保税应急委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相邻区域、应急机构以及驻区武警部队给予物资、人员、信息等相关支援。
3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有关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保税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完善预防机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建立数据库,定期对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估,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因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获悉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拨打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120请求专业救援,同时直接拨打辖区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应急电话。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信息,各单位和人员可越级上报。
2.辖区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专项应急办。
专项应急办生产安全事故值班电话(24h应急电话):022-66619000。
3.保税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的同时,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事发单位信息报送要落实首报、续报、结报三项要求,做到“有始有终,形成闭环”。首报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送。续报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进展,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发展趋势、衍生事态等信息。对于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续报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结报要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需要书面报送的,要在50分钟内完成。对于领导指示、批示及关切事项,要跟踪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落实。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信息,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可越级上报。
4.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保税区各职能部门的应急电话要保证24小时畅通,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并快速到位。同时,要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责,尽快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 信息来源。
D 事故的简要经过。
E 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
F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G 事故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
H 已经采取的措施。
I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等。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2.2信息处置与研判
1.专项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对事故进行研判,作出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启动的决策:
(1)对于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急办应及时向新区应急办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报后20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迟于接报后40分钟。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地区时,在上报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涉及区域的应急管理部门。
(2)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有能力处置时,专项应急办负责向事发区域、周边相关单位下达预警信息。若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需要保税区协调处置时,经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各应急救援小组接到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后,立即安排应急人员迅速做好应急准备或开展应急处置。
3.3预警行动
3.3.1预警分类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安全生产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
常态预警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转发保税区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高低依次划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级别。
(2)事故状态预警
事故状态预警为保税区内企事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应急办、保税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信息内容,由专项应急办发布,同时通报保税区相关部门、单位。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3.2预警发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当企业监测到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立即向专项应急办报告;专项应急办向辖区内相关影响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若辖区内企业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当监测到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扩大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危害增大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有关要求上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专项应急办负责向周边单位、受影响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专项应急办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报告上级政府相关部门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微信、传真、短信群发、拨打固话手机、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3.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1)影响范围;(2)持续时间;(3)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4)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5)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3.3.4预警准备
专项应急办接到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收到企业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将预警信息转发给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工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和物资准备等相关工作。
3.3.5预警解除
当确定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相关程序,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专项应急办宣布解除预警。在接到解除预警信息后,由专项应急办向全辖区范围内或受影响区域企事业单位转发,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I级事故、II级事故、III级事故、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
1.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保税区已经或将要导致III级以上事故(I级事故、II级事故、III级事故),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三级以上响应,或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三级以上响应。保税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必要时可由新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力量支援或协调处置。
程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组织全区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各应急救援小组根据职责进行现场处置,同时报请新区或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请求支援,待滨海新区或上级政府应急处置人员到达后,立即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级政府的应急指挥。
2.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在保税区的生产安全事故,保税区管委会可以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将要导致Ⅳ事故的;保税区决定启动四级响应,或新区、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四级响应。
程序:由保税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管委会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按照专业处置的原则,成立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信息反馈给应急指挥部,若现场出现紧急情况或事故后果可能扩大,现场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指挥部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报请新区应急办组织力量实施支援,协同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2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图4-1保税区应急响应程序图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现场处置要点
1.伤员搜救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拨打报警电话求救,在第一时间对伤员进行抢救,对被困人员进行搜救,同时抢险人员应做好防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
2.人员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公安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对事故影响区域的企业、社区、公寓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和场所人员进行疏散。疏散人员应选择上风口的路线撤离。
3.建立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并在此设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急救场所等。
4.建立警戒区
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公安、交警等部门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事故证据,并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逃逸。
5.判定控制危险源
根据事故的类型,消防等抢险部门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和衍生事故。
6.危害情况初始评估
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7.环境监测与评估
对可燃、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确认装置、设施、建(构)筑物已经受到的破坏或潜在的威胁。监测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8.危害物质紧急处置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事故发生单位及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发生。
9.公用设施抢修
公用事业、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事故中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10.资源调集和后勤保障
专项应急办、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需要调集物资、装备和队伍。需要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请求。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并做好应急所需的通讯、交通、食宿、医药、防护用品等应急保障工作。
11.医疗救护和伤亡统计
对受伤人员,及时分散安排至适当医院救治。社发局协调医院落实治疗方案,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做好经费保障,同时做好入院人员的伤亡统计。
12.特殊险情的处理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由保税应急指挥部上报新区应急办请求支援。
13.现场清理
彻底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对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对污染地面进行彻底清洗,确保不留残液。对事故现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若空气、水源、土壤出现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4.3.2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及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可依据天津港保税区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4响应升级
当生产安全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已经超出保税区应急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保税应急指挥部报告;保税应急指挥部研判事故态势后,应立即向滨海新应急指挥部提出提升应急响应升级申请,待滨海新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响应升级;应急响应升级后,应急救援行动统一由滨海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保税应急指挥部在滨海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信息发布组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统一发布,组织媒体报道。对可能发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上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4.6应急结束
经应急处置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满足应急预案终止条件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达应急结束指令,由专项应急办发布应急结束信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结束应急响应:
(1)现场已得到有效处置。
(2)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3)事故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5)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6)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抚慰抚恤、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废弃物处置、环境恢复等工作。保税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在滨海新区政府及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2总结与评估
1.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
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总结评估工作,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3.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Ⅲ级、Ⅱ级、Ⅰ级)的总结评估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保税区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
5.3事故调查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的调查工作,由保税区应急局组织保税区涉及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限上报保税区管委会。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由管委会授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保税区应急局。
2.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Ⅲ级、Ⅱ级、Ⅰ级)的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保税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做好配合。
3.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调查报告内容主要有:
(1)事故发生后生产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情况。
(2)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5)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
(6)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
(7)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保障措施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现场恢复和善后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应急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传递。
2.在专项应急办的组织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应急人员要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应急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讯手段,保持通讯畅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3.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通讯信息制度,编制本单位应急通讯录,完善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通讯畅通,并明确和公布应急电话。
4.专项应急办负责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辖区内企业以及滨海新区应急委办公室、有关部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完整的应急通讯录。
6.2应急队伍保障
专业消防救援队伍是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是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如红十字会、志愿者队伍、居委会等团体)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二)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第8.2.1条规定,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同时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互助合作协议。
社会应急力量(红十字会、志愿者队伍、居委会等团体)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主要承担日常应急救护、信息收集、防灾避险知识普及等工作,遇灾时组织灾民自救互救,辅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6.3应急物资及交通运输保障
1.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各负其责、节俭高效的原则,应急物资储备采取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与居民家庭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管委会负责储备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应急物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负责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在管委会的统筹、协调、布置下,形成保税区应急物资保障系统。
2.专项应急办根据区域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采取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做好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所需常备救援物资及个人防护物资储备工作。
3.保税区应急局负责与新区应急局建立应急物资调剂和供应机制,满足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税区规建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建立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方案和交通设施抢修方案,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保证所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5.保税区内各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明确应急救援处置车辆,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车辆的优先调度、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物资及时、安全运达现场。
6.保税区各交警大队负责划定运输路线,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医疗卫生保障
保税区社发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伍,负责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5资金保障
1.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专款专用方式。
2.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鼓励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参加灾害保险。
3.保税区财政局、审计局、纪委要对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各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常备物资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6.6公共设施保障
1.保税区建设规划要符合预防与处置应急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统筹安排应对事故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设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2.保税区规建局应将《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保税区规建局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可就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等设施,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6.7治安保障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办公室负责协调属地派出所迅速在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保税区公安部门根据不同类别、级别事故,拟订维持治安秩序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交通控制、执勤方式等相关措施。
3.社区办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部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负责牵头组建本行业领域应急专家队伍,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委能随时调用。应急状态时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区内现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制定专业处置方案,加强技术储备,研究并解决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技术和装备。
6.9气象服务保障
应急局负责接收和转发气象、海洋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协调气象专业部门开展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气象信息及时向保税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
7应急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
1.专项应急办和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要利用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专项应急办要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就本预案、国内外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应急知识等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增强企事业单位事故预防意识和应急意识。
2.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岗位安全培训和应急训练,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的能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要对周边的单位及人群进行应急知识的告知,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潜在的危险,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保税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进行防灾减灾有关的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2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办至少每二年组织一次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主责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本行业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相结合的方式。
应急演练要纳入管委会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演练实施方案。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保税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训练和演习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预警和报警。
2.决策。
3.指挥和控制。
4.疏散。
5.交通管制。
6.应急救援运输。
7.医疗救护。
8.特别指令。
演练前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与程序,检查演练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参加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演练计划主要包括:
1.演练适用范围、总体思想和原则。
2.假设条件、人为事项和模拟行动。
3.演练情景,含事故说明书、气象及其他背景信息。
4.演练项目、评价准则及评价方法。
5.演练程序。
6.控制人员、评价人员的任务及职责。
7.演练所需的必要支撑条件和工作步骤。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通过训练和演习,使应急人员进入“实战”状态,熟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整个应急行动的程序,明确自身职责,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同时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7.3应急预案管理
1.本预案报管委会审议通过,以管委会名义印发。
2.专项应急办每三年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及评审,结果报保税区管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应按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或应急响应程序。
7.4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评审通过,由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批准发布后,按规定报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局备案。
7.5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2017年版《天津港保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废止,本预案由专项应急办负责解释。
8责任与奖惩
1.责任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保税区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2.奖惩
对在应急管理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处置有功,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幅减少或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给予处罚: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没有履行职责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应急处置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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