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所属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第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具体承办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管委会各部门应指定科室或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事宜;
(二)负责指向本部门或申请信息由本部门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办理答复及资料归档;
(三)负责保管、维护和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五)管委会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港保税区门户网站(www.tjftz.gov.cn)、天津港保税区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管委会在文化中心(图书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管委会各部门应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管委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政府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是否形式多样、便民利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
(五)政策性文件是否进行解读;
(六)是否能够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权力运行和民生事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社会评议工作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管委会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管委会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津保管发〔2014〕2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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