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零碳”工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天津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津工信节能〔2022〕5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零碳”工厂试点申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处于连续生产状态,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
(三)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和绿色制造理念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积极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
(四)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五)满足《“零碳”工厂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1)中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2)。
二、主要目标
试点企业通过开展节能降碳诊断,实施节能降碳改造项目,采取自主减排措施,经过一年左右建设期,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碳排放强度、主要工业产品单耗进一步下降,基本实现温室气体零排放。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
申报聚焦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中医药、高端装备、集成电路、轻工、新能源、航空航天、信创等重点产业链行业开展“零碳”工厂试点工作。
申报企业对照《“零碳”工厂试点评价指标体系》梳理有关工作情况,编制《“零碳”工厂试点方案》(模板见附件2)。方案要充分体现试点建设前后各项指标对比变化情况,应包括企业现状、建设目标、重点措施、重点项目等内容。
(二)评估遴选
保税区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的企业,结合《“零碳”工厂试点方案》内容开展现场调研,遴选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培育对象。
(三)试点建设
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要按照《“零碳”工厂试点方案》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落实工作举措,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有关工作,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完成“零碳”工厂试点相关工作。
(四)效果评价
企业完成试点建设后,提出试点建设效果评价申请后接受审核评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试点建设效果评价,确定“零碳”工厂试点企业。
(五)材料报送
请申报企业于2025年4月25日前将《“零碳”工厂试点方案》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盖章PDF、Word格式,U盘拷贝)报送至我局。
报送地址:
1、临港。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二南路与黄浦江道交口临港商务大厦A座6楼工信局。
2、空港。天津港保税区西三道166号管委会A座二楼工信局。
附件:1.“零碳”工厂试点评价指标体系
2.“零碳”工厂试点方案(模板)
3.“零碳”工厂试点工作推荐汇总表
2025年4月17日
(联系人: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综合科)
李程84906787 13672164368;
郑慈航 85288247 1569225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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