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5)第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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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环河东路交口向东30米处发现你单位有进行地下管线作业现场未设置围挡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结果不合格。2025年5月26日,你单位到我局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并承认违法行为。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现场证据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仟壹佰元(小写:2100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述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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