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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5】第038号公告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5】第038号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5】第038号
周志岗: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村驯海路 联系电话:138215641xx年龄:4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旭阳路综保区门前时发现你有利用电动三轮车违法占用道路从事摆卖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队人员对你依法处理。2025年5月14日你来我局配合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违法行为。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告字【2025】第034号)。
以上事实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现场证据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本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小写:1000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述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0日
因相对人电话无法接通,邮寄送达的地址有误。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送达此文书,公告起始日为2025年6月30日,公告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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