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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限拆决字〔2025〕第002号公告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限拆决字〔2025〕第002号公告送达
陶秀玲:
你在空港经济区天津港保税区悦昌道26号映月轩5号楼-4-101该房屋南侧空地块实施的违法私搭乱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2月5日
因相对人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送达电话有误,遂采取公告送达送达此文书,公告开始日为:2025年2月17日,公告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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