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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4〕第011号公告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4〕第011号公告送达
赵洪媛:
本机关于 2024年1月5日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3〕第054号),要求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你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向你进行催告,你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元整;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元整。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7月8日
因当事人所提供的《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中的住所无人,且相对人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遂对相对人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开始日期为2024年7月8日,公告期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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