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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4〕第012号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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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雪豹:

    本机关于2024 年1月3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3〕第057号),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小写:2300元),而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你(单位)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履行以下义务:

    1.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小写:2300元)

    2.   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小写:2300元)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与相对人王雪豹联系,其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上的手机现为空号,邮寄送达地址无人签收。遂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相对人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开始日期为2024年7月9日,期限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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