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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4〕第008号公告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4〕第008号公告送达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4〕第008号
郭东超:
本机关于2023年12 月28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3〕第055号),要求你(单位)于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而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你(单位)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
2. 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小写:5000元) 。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8日
因郭东超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拨打《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的手机号为空号,提供地址处无人。遂采取公告送达,送达起始日为2024年6月28日,期限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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