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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3】第049号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3】第049号
天津泉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东七道露西亚商业街21-1楼顶处因违法私搭乱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元整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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