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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3])第 003号公告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3])第 003号公告送达
刘玉兰 :
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3]第 017号),要求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而你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向你进行催告,你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5日
因相对人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执法文书送达,遂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日为2023年12月7日,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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