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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235号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235号
天津市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1年12月 16 日,在 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二道 实施的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小写:5000元) 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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