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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212号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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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碧道金隅三号地内实施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小写:30000元) 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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