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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72号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72号
天津宏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
你(单位)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在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长江道卡口到渤海十二南路与长江道交口实施的 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散落 行为,有 现场照片、录像、《调查询问笔录》 为证,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仟圆(小写:6000元)整 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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