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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67号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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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1年 9 月 8 日,在 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二道 实施的 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行为,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照片 为证,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圆整(小写:750元) 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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