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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66号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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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东干道六1号A04厂房1号单元 实施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其他经营者进行运输的 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小写:10000元) 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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