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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27号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27号
刘圈(天津自贸试验区久和杨家餐饮饭店) :
你(单位)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观湖路名居底商“特色铁锅炖、东北烧烤” 实施的 违法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小写:1000元) 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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