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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35号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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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海港花园小区内 实施的 履行责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 行为,有 录像、照片、笔录 为证,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贰仟圆(小写:2000元)整 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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