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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03号

发布日期: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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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于 2021 年6月9日,在 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二道与经四路交口 实施的 工地出入口处未设置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 行为,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照片 为证,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小写:6000元) 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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