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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037号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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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在 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二道北侧空地块内 实施的 露天焚烧枯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小写:1000元) 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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