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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0年12月 26日,在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
域)渤海40路022灯杆处实施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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