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质效,优化文化产业政策供给,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津滨政办发〔2022〕3号)、《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津滨政办发〔2022〕28号)相关要求,天津港保税区文教局拟对《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培育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开展后评估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法性审查:《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2.公平公正性:政策条款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平等惠及各类文化市场主体;
3.政策实效性:扶持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能否有效解决文化企业实际困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
4.实施效能:各项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且易于操作;
5.其他方面:政策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建议(如政策覆盖面、执行力度、配套服务等)。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2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hzx@adm.tjftz.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东四道8号(天津港保税区文教局收),邮编:300381,信封请标注“文化产业扶持措施后评估意见”。
您的意见建议将作为优化《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培育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重要依据。感谢您对保税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
附件:《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培育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保管规〔2024〕1号)
天津港保税区文教局
2025年3月18日
天津港保税区培育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在推动文化传承发展上善作善成,实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区域文化软实力,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建设文化产业创业基地。对于入驻文化产业基地的文化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文化(含文物、艺术品)贸易等产业及其关联产业的企业与机构,经审批可给予最长3年免租金扶持。
第二条 支持初创企业落户。对注册当年正常运营且产生区域贡献的初创文化企业给予落户补贴,其中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其他类型企业给予最高1000元的落户补贴。
第三条 支持优质文化企业引进。对投资方为世界“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对产业带动性强、经济贡献突出的新落户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文化产业影响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企业或重大项目,经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 支持企业申报各类称号。支持企业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优质版权企业等资质,对首次认定并产生区域贡献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融资。支持文化企业申报各类扶持资金,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面向文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探索版权、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对参与发行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文化企业通过审定后按照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合计的5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版权质押获得融资的文化企业通过审定后按质押融资基准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人才聚集。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对具有突出专长和行业影响力并做出较大贡献的高端文化人才,享受人才引进、培育、安居、教育、医疗等综合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园区合作培育文化人才,通过共建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加快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对以全职工作形式引进顶尖、卓越、领军人才的,按照到岗人才年薪的20%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文化企业走“专精特新”路线,研发数字化项目产品及服务,通过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演播、数字艺术、数字印刷、数字创意、数字动漫、数字娱乐、高新视频等新型文化业态,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业态,为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实体产业赋能。对于获评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75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保税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且两年内未退出的规上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贴;同时健全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定期召开文化产业链座谈会,促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结合上下游合作需求争取相关政策,壮大产业链条。支持和帮扶辖区文化企业开展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
第九条 支持打造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围绕海港、空港、临港三区域的特色地标,培育打造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区域文化IP与活动品牌。获得国际国内专业创意设计奖项、音乐奖项、文学奖项的,或在新闻媒体传播中被认定对提升保税区形象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原创作品,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投入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条 支持举办各类文旅活动。对于注册在保税区的文化企业或机构在区内举办市级及以上规模的高峰论坛、文化旅游节、创新创意大赛、文物(艺术品)展览等活动,经评审后,给予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保税区文化演艺类、文化(含文物、艺术品)贸易类企业举办具有行业发展影响力的展会、节庆、演艺等文旅品牌活动,给予保税区文化中心等场地使用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文化进出口。对文化服务进出口减少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符合条件的文化类进口货物适用保税政策,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仓储时间不受限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货物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可自由进出。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保税仓储展览。对在辖区内综合保税区注册的文化(含文物、艺术品)贸易企业,提供开展保税仓储、保税展览、保税交易的平台,保税仓储及展览展示补贴标准为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方式为先交后补。
第十三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保税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天津港保税区文教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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