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热线 12345

当前位置: 首页>公开>执法信息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6]AK-15号

发布日期: 2026-06-23     
  • |
  • |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6]AK-15号

    (被处罚人):陈**

    身份证号码:1201101963********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军**街兴*道**园 **号楼 ****室

    所在单位:天津市重洋商贸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你个人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05月21日对你(个人)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个人)于 2026 年 5 月 15日接受天津港保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资料,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津保)应急现记〔2026〕AK-1-055 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6〕AK-1-007 号 3.《询问通知书》(津保)应急询〔2026〕AK-1-14 号 4.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个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罚告〔2026〕AK-15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RMB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个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RMB币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志楠、张欣   联系电话:022-24890889

    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三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oldcontentid=&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yjj_check&Check_CheckDate=2026/9/11 16:44:02&Check_Reasons=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