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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6]AK-14号

发布日期: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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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6]AK-14号

    (公司名称):天津市重洋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80302C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村泰兴仓库院内2-202   法定代表人:陈长河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05月21日对天津市重洋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 2026 年 5 月 15日接受天津港保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未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资料、未提供员工刘XX培训记录、应急预案未修订,经进一步调查证实,你公司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津保)应急现记〔2026〕AK-1-055 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6〕AK-1-007 号 3.《询问通知书》(津保)应急询〔2026〕AK-1-14 号 4.调查询问笔录 5.天津重洋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6.天津重洋商贸有限公司责任制考核制度 7.天津重洋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罚告〔2026〕AK-1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元(RMB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万伍仟元(RMB55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志楠、张欣 联系电话:022-24890889

    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三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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