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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6]AK-25号

发布日期: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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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6]AK-25号

    (被处罚人):任**

    身份证号码:1201051965********1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道***园*号楼

    所在单位:致恒(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你个人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08月20日对你(个人)任**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个人)2026年3月30日,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中环西路60号致恒(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任**,男,中共党员,致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港保税区致恒(天津)实业有限公司“3·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致恒(天津)实业有限公司“3·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证据证实。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个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罚告〔2026〕AK-25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壹元玖角伍分(RMB币112751.9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个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壹元玖角伍分(RMB币112751.95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南楠、郭涛   联系电话:022-24890889

    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三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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