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6]AW-08号
(个人):李某某
身份证号码:3714231986********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新城听涛苑20栋2门201
你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6年05月12日16时40分至2026年05月12日18时30分,天津港保税区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天津开发区滨海汽车储运有限公司将位于新港四号路旁,跃进路西,面积约为220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李某某使用,李某某在该场地内存放两辆有柴油的油罐车,其中一辆有车头,一辆没有车头,该场地内没有相应的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京门大道派出所提取与本案件有关的证据及现场影像资料等。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7月2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6〕AW-0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RMB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陆万元(RMB6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苏卜顺、刘闻闻 联系电话:022-25262281
地 址:天津临港经济区临港商务大厦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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