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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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港韵新苑小区配建1号楼301室-166 法定代表人:张燕锋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29日,保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危险作业报备表审核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未查询到有效信息。后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天津盈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危险作业报备表、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2025年8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5]k-1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RMB 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RMB13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张欣 联系电话:022-24896183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空港投资服务中心
2025年9月2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