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天津市擎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03941989
地址:东丽区军粮城街道滨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翟加元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13日,天津市擎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更换彩钢板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核实,天津市擎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风险辨识与管控不到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监护不到位,未有效制止作业人员摘除安全带挂钩的违章作业行为等问题。对天津市擎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擎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擎天液压机械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天津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8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5〕k-1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RMB55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
2025年8月22日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