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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5]k-06号

发布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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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5]k-06号

    (公民名称):马洪刚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吉林路安邦**小区**栋**门***室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出租给欧亚通(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但未与欧亚通(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我局执法人员予以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证明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情况。马洪刚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环球路港(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津保)应急现记〔2025〕k-3-28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津保)应急责改〔2025〕k-3-11号 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津保)应急现决〔2025〕k-3-1号 4.调查询问笔录(两份)5.租赁合同 6.出租仓库作业现场照片。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4月21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5〕k-06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仟元整(RMB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元整(RMB 2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5楼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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