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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劳监罚字[2024]第001号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劳监罚字[2024]第00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劳监罚字[2024]第001号
被行政处罚人:河北杰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军宝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盛安大厦808室
一、认定的事实:
被行政处罚人河北杰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按照[津保]劳监询字[2024]第036-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发出津保劳监改字[2024]第03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报送书面资料。
二、行政处罚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河北杰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代收银行网点足额缴纳全部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发
联系电话:022-24929772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凤鸣道交口司法大楼715室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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