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64号
公司名称: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20208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高东飞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4日13时15分,位于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区域环河西路95号的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港保税区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天津飞宇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保管批[2024]40号)等有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k-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拾伍万元(RMB5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伍拾伍万元(RMB55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常帅 联系电话:022-2489617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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