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70号
(公司名称):天津开发区滨海汽车储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1379X2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与临港立交桥交口
法定代表人:张海宁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4月21日,天津鑫胜达物流有限公司在进行集装箱落箱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核实,天津开发区滨海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作为经
营场地的出租方,存在对承租单位天津鑫胜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督落实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等问题。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天津鑫胜达物流有限公司“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天津港保税区天津鑫胜达物流有限公司“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k-7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整(RMB 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万元整(RMB4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商务大厦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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