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63号
(公司名称):天津天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GJC25N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区域
法定代表人:郭宏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天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查看该公司饲料加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紧急车间投料口3米范围内22区电气设备不是防爆型,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该公司饲料加工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关内容等有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l-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9月4日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RMB1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壹万玖仟元(RMB19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2489618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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