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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l-34号

发布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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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l-34号

    (公司名称):天津市硕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B9NB35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朝阳新村1-1-401

    法定代表人:王星健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硕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区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在高度为2.3米左右钢结构上从事高处安装作业,初步核实该从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两份询问笔录、高处作业现场照片、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佐证等有关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5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l-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RMB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RMB2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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