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k-10号
(公司名称):阜阳市富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36208140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致富路与幸福路交汇处食品大商城1.2#楼S10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志祥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22023年6月13日17时45分许,在位于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与保税路交口的天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滨海机场站~北塘站)PPP项目2标段区间变电所施工基坑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2人死亡。阜阳富迈劳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违章作业,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告知缺项,隐患排查缺失,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滨海新区保税区天津市轨道交通 Z2 线一期PPP 项目 2 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保税区天
津市轨道交通z2线一期PPP项目2标区间变电所"6.13"一般物体打击调查报告的批复 3.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k-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RMB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玖拾万元整(RMB9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海龙、常帅 联系电话:022-66619041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4年3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