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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劳监罚字[2023]第002号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劳监罚字[2023]第00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劳监罚字[2023]第002号
被行政处罚人:天津市柏明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秦家宝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3-284
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华创科技园6-701
一、认定的事实:
你单位未按照[津保]劳监询字[2023]第076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下达津保劳监改字[2023]第07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
二、行政处罚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天津市柏明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代收银行网点 足额缴纳全部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汝岩
联系电话:022-24929770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凤鸣道交口司法大楼715室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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