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28号
(公司名称):河北清水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8YTHT49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港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盛立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3日14时许,河北清水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位于保税区海港片区新港大道(海滨六路—海滨五路)京门大道派出所南侧绿化带内进行雨水主管道清淤检测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经事故调查核实,河北清水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实行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等问题,对河北清水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3•3”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滨海新区保税区河北清水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3•3”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滨海新区保税区河北清水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3•3”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023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k-28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RMB 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陆拾万元整(RMB 6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哲、杨远 联系电话:022-257637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8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