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k-39号
(公司名称):天津奥港汽车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15782C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51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源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奥港汽车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令中的编制依据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但是最新的依据应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机构及职责人员组成情况的附件1中,副总指挥为何东皇、应急指挥部成员为杨云梅,以及专业组成员中有张健、朱司耀、赵茹艳,以上这五人均已自2021年起陆续离职,但是该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修订。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3. 天津奥港汽车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1份 4.调查询问笔录2份。5. 天津奥港汽车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份。证据6:五名离职人员明细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2023年8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k-3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RMB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RMB2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楠楠、张欣 联系电话:022-24890889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8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